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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園區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與其所任工作相關之證書或執業資 格者。 二、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者。 三、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後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高級職業相關科系學校畢業後曾任相關實際工作八年以上者。 七、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華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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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