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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七日,僱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應 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乙式五份。 二、聘僱合約乙式二份。 三、原聘僱核准函影本一份。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納稅證明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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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