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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並係協助解決因 緊急事故引發之問題,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於該外國人接任工作之次日 起三日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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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