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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條

凡在科學工業園區內 (以下簡稱園區) 租賃土地或租、購建築物者,依本 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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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