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3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土地之核配,應本整體之安全,環境之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 配合建廠及其發展之需要,以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