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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33條

申請人欲在社區租用土地自建建築物,或租、購建築物者,得檢附建築計 畫,需用面積或建坪,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前項為自建建築物之目的而租用土地之面積,最少不得低於三○○平方公 尺 (不包括公共用地)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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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