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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34條

本章所稱危險品係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定之各類爆炸性物質、發 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與其他危險物品而言。 租賃標準廠房之園區事業為儲存危險物品之需要,得備文敘明儲存危險品 之名稱與經常儲存之數量,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危險品倉庫 (以下簡稱倉庫 ) ,經核准後辦理租用手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如經常存有危險品者, 應自建倉庫儲存之。但其情形特殊經管理局專案核准租用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之審核由管理局三組承辦,租賃手續由管理局第六組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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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