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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37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37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租用倉庫時,應先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後,由管理 局點交大門鑰匙一把,並自行按所租之房間配鎖,負責一切保管與安全責 任,如承租人因處理或使用不當導致倉庫發生災害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承租人退租倉庫時,經管理局派員點收無誤後,前項保證金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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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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