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38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38條

承租人或其受僱人使用倉庫應遵照左列事項: 一、不得於倉庫內灌注、分裝。 二、禁止在倉庫內吸煙。 三、不得於倉庫內加熱。 四、應小心輕放,不得撞擊。 五、燈具開關應有防爆設施。 六、應由專門人員負責搬運存放。 七、應隨時派員檢點溫度、濕度及換氣狀況並予記錄。 八、溫度不得高於四十℃。 九、氣體鋼瓶不得倒置。 十、從事搬運貯存時應有防靜電措施。 十一、應有火災自動警報系統。 十二、容器應標示貯存物質、名稱、成份。 十三、四週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隔間。 十四、應予上鎖。 十五、應設置專用滅火器。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