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40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40條

本章所謂「工商創業中心廠房」 (以下簡稱本廠房) ,係限作研究發展或 辦公室二種用途。不得移作他用,或變更使用功能。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