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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41條

每一園區事業以租用本廠房一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申請租用或預約時,應備文敘明使用目的,需求單位數 及面積,經管理局核准後,辦理簽約、繳款及移轉租賃標的物之占有手續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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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