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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44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44條
承租人對維護環境衛生之責任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 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污染防治之規定,其維護責任之區分如左: 一、向管理局租賃廠房之園區事業,除各自維護其廠內環境清潔外,並應 負責廠房外之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 (棚) 環境清潔之維護。二以上 之園區事業共同使用該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 (棚) 者,連帶負責維 護之。 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應負責維護其廠房內以及其所承租土地範圍內之 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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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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