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43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43條

各租用人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對本廠房現有隔間設施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變更或拆除。承租單位 之外部空間 (含屋頂及陽台) 及公共設施,均為公用,承租人不得擅 自佔用或增建。 二、除應自行負責維護其租用單位內部安全措施外,並應共同維護整體之 安全及善盡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及管理之責任。 三、廠房標誌不得置於外牆上,應設置於管理局指定之處所。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