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43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43條
各租用人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對本廠房現有隔間設施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變更或拆除。承租單位 之外部空間 (含屋頂及陽台) 及公共設施,均為公用,承租人不得擅 自佔用或增建。 二、除應自行負責維護其租用單位內部安全措施外,並應共同維護整體之 安全及善盡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及管理之責任。 三、廠房標誌不得置於外牆上,應設置於管理局指定之處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