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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7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7條
已營運之園區事業,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自行擴建或增租建築物時,得 比照前條規定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 前項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自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簽訂租約及起租手續,其所繳 之預約金,依照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租約者,其所預約之土地、建築物不予保留。所 繳之預約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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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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