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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8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8條
投資人或申請人應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土地、建築物租金或建築物價款 ,並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但經管理局核准於契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 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通知到達日之次日起繳納上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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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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