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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11條

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租賃廠房或增資時,提供用電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向電業提出未來供電調配及規劃。 供電電壓達一一‧四仟伏特以上園區用戶,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年 及最終用電計畫量,送交管理局彙送電業。 第一項用電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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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