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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12條

電業於備轉容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或園區供電線路及電業設備運轉容量達 額定容量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時,應即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同業公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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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