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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7條

園區供水不足時,管理局及自來水事業,得視園區用戶執行節水成效及用 水量,對其實施限制用水或分區輪流供水。 園區用戶依前項限制用水,不足之部分,自來水事業應提供鄰近載供水地 點或其他供水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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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