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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1條

為促進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高級科學技術工業成長,培育科學 技術人才,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帶動科學技術發展及工業升級,依科學工 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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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