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 第10條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10條

園區科學工業之從業人員,至國內大專校院選修相關課程,或參加國內訓 練機構舉辦之相關訓練,成績合於標準者,得由管理局酌予獎助學費或訓 練費,獎助金額以管理局與園區科學工業各負擔半數為原則。 前項在職進修之獎助,由管理局擬訂,報請國科會核定後實施。所需經費 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