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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11條

管理局得協調園區科學工業,結合學術研究機構,辦理科學技術人才訓練 。所需經費除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外,並得向國科會科學技術發展 基金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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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