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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14條

園區科學工業以儀器、設備捐贈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研究機構, 得依受贈單位之性質,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就該儀器、設備未 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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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