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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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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