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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第2條

得在科學工業園區創設之科學工業,其科學技術為在其生產或研究發展過 程中,所運用之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學方面技術單元,尚未 在國內被有系統之利用者。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 四款及第六款,所引用之科學技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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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