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 第3條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第3條

科學工業所進用之科學技術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員) 係指理、工、醫、 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系畢業,且擔任各該科學工業之研究、試驗、發明 、設計、檢試、品質管制、評估鑑定與維護改進工作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