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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第6條

科學工業於開工前,應檢附下列表件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 理局) 申請科技人員審查: 一、科技人員名冊。 二、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之說明書。 三、科技人員學歷證件影本。 四、全部經歷證件。 五、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如有不齊或記載有欠明確應通知限期補送或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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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