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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第7條

管理局設置科學技術人員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召集人由管理局主管業務之 副局長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另置審查委員四至六人,由管理局遴請學 術研究機構或社會團體中之學者專家擔任。 審查小組會議由小組召集人依據事實需要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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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