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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第1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醫療服務,特依據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 條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 (以下簡稱本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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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