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 第2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診所得聘用祕書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醫療行政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