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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設置辦法 第3條

本診所分設內科、外科、牙科、眼科,並置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雇 員、護士若干人,均以聘用或僱用之,分別掌理有關醫療業務,並得以契 約方式進用司機、工友若干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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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