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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投資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吸引科學工業來區投資事項。 (二) 投資申請案件及園區事業有關生產、市場、財務及建廠計畫之訊估 事項。 (三) 有關投資創設、技術合作、增資擴展、減資撤銷及合併經營申請案 之審核,提請審查,准駁通知與其他有關投資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 有關投資及技術合作案件洽詢之解答事項。 (五) 投資保證金之收取催繳及投資計畫完成評估。 (六)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之審定事項。 (七) 科學工業申請政府參加投資之評估事項。 (八) 投資及技術合作資料統計整理及分析事項。 (九) 園區指導委員會之準備、提案彙整及紀錄事項。 (十) 其他不屬各科與投資有關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提昇園區形象之企劃、宣傳事項。 (二) 接待國內外訪客事宜。 (三) 推動與國際科學園區及相關組織之交流合作事項。 (四) 參加國內外商展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 與駐外相關單位聯繫事宜。 (六) 其他與宣傳推廣有關事宜。 三、第三科 (一) 園區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之審核事項。 (二) 園區事業物資輸出入簽證及審核事項。 (三) 園區事業貿易資料統計整理及分析事項。 (四) 園區事業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簽證費之核算收繳事項。 (五) 園區事業優惠關稅產地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六) 園區相關保稅、貿易重要措施之研議、協調及連繫事項。 (七) 園區事業高科技產品出口管制作業有關事項。 (八) 其他與外匯、貿易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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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