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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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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辦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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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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