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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財務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財務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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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