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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9條
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記帳憑證及其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另加封面,封面上應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並妥善保管。 原始憑證有為證明權責存在或應永久保存或有另行裝訂必要者,得另彙訂成冊保管,並應與記帳憑證互註明便於查考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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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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