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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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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