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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人才之範圍包括: 一、電子、電機科技人才。 二、航空科技人才。 三、機械科技人才。 四、資訊科技人才。 五、化學、化工科技人才。 六、光電科技人才。 七、材料科技人才。 八、工業工程(含系統工程)科技人才。 九、生物科技人才。 十、其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科技人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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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