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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1條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租售價格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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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