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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 第12條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2條
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園管局或分局應擬訂甄選文件,公告十四日以上,徵求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與相關文件。 前項公告應載明基地範圍與位置、產業引進、建物規劃、土地使用構想與環境概述、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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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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