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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3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未依第八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手續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邀請次優之公民營事業遞補或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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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