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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7條

公民營事業應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開發成本辦理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施工完成之結算,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 前項開發成本如有變動,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於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變更設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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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