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 第18條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8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