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 第10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0條

區內事業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核實沖銷保稅帳,並依稅法相關規定,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損失,自會計帳冊沖銷。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