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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所有在區內之廢品、下腳,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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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