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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6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情形及日期如下: 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 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日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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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