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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第15條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5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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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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