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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租用,應本整體安全、環境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應能配合各事業需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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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