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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第3條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區內土地之租用,應符合土地分區規劃,並應注意所設事業之特性,凡易產生臭味、噪音、污水及其他不良影響之工廠,應配置於適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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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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