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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8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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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