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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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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