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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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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